湖州婚姻调查:离婚协议书房产分割,未办理过户怎么办

发布时间:2024-11-07  点击:90
离婚协议书房产分割,未办理过户怎么办

一、离婚协议书房产分割,未办理过户怎么办

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解决方案

1.以未履行离婚协议作为诉讼理由向司法机构提出控告。假如对方拒绝遵循,无疑是对离婚协议的漠视和违反,构成违信行为。因此,可寻求司法援助,向法庭起诉,请求对方严格遵守离婚协议书。若法院作出裁判,而对方仍拒绝服从,便可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。届时,法院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函,如此一来,房产即可顺利地完成过户手续。

2.在离婚之际,应前往公正机关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工作。为了预防离婚后出现的一方拒绝合作的纠纷,我们建议在正式离婚时,先去公正机关进行离婚协议的公正认证,以便证实协议内容的真实可靠,从而使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接纳并承认该离婚协议,进而顺利地进行房产过户事宜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
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二、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

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,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。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,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。

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,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,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。在此前提下,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,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,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

意见。
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,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,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,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,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;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,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

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
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三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是否有效

在现实的家庭纠纷中,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。离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,共同就财产分配、子女抚养等重要事宜达成的合意声明。只要此项约定能够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,且并未违反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,亦无任何虚假欺骗或威逼牵强的情节存在,那么它便对签署双方产生了合法的法律约束力。然而在此过程中,我们必须意识到抚养费的设定应当合理,务必全面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、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。倘若出现重大的社会环境变化,例如未成年子女患上严重疾

病、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,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等情况,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调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。

离婚协议中房产未过户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履行协议。如对方仍不配合,可申请强制执行,向房管部门提交协助执行通知完成过户。为预防此情况,建议在离婚时进行协议公证,确保法律效力,便于房管局认可过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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